CTU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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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遴選指標:
(一)依各縣市區域平衡為原則,遴選符合資格之績優學校辦理。
(二) 至少需輔導 6 所基層學校,6 校中至少須有 1 校為新增社團或代表隊。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各項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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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
果報告各乙份送本會備查辦理核結事宜。
十一、獎勵:參加及辦理計劃具績優之教師、教練、選手,大專體總得依規定報請教育部予以敘
獎。
十二、補助績效考核
(一)為暸解受補助學校執行情況,本會得派審查委員進行訪視。
(二)辦理成效不彰或不實者,除酌扣補助經費並於次年度後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經費補助。
十三、附則:
(一)活動辦理期程應以不影響學生正常上課為原則。
(二)參與活動相關人員,由辦理活動單位投保意外險及醫療險。
(三)比賽期間如發生嚴重違紀事件,除酌扣補助經費外,並呈送教育部主管單位議處。
十四、本辦法報經教育部審核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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