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USF
202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0
學年度足球運動聯賽
審判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一、時
間:
101
4
27
(
星期五
)
下午四時整
二、地
點:大專體總會議室
(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12
)
三、主
席:李召集人鴻棋             
 紀錄:黃正揚
五、出席人員:郭副召集人文男、林委員森鴻、張委員國珍、黃委員永政、楊委員勝苑、劉委
員武雄。
四、列席人員:邱組長奕文。
五、請假人員:劉副召集人堂安、林委員哲宏、胡委員啟邦、蔡委員守浦、鄭委員道隆、蕭委
員永福、粘三華裁判、郭展佑裁判、郭家豪裁判、林琮智總教練。
六、主席致詞:
(
)
七、討論事項:有關
100
學年度大專足球運動聯賽第
163
場、公開男生組第二級冠、亞軍決賽
(
號第
MO2C12
)
,參賽隊伍屏東教育大學預備選手
(10)
陳柏勳等員離開休息區
並靠近比賽區域叫喊聲援場內賽事案,提請討論。
決議:有關本學年度大專足球運動聯賽編號第
163
場、公開男生組第二級冠、亞軍決賽
(
號第
MO2C12
)
,參賽隊伍屏東教育大學預備選手
(10)
陳柏勳等員離開休息區並靠
近比賽區域叫喊聲援場內賽事案,經該場臨場技術委員張國珍委員說明臨場處置經
過及反覆觀看該場次錄影資料並經本審判委員會踴躍討論,達成以下決議:
1.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8)
郭俊毅選手與義守大學
(14)
歐家成選手於開賽
23
分鐘時餘比
賽場中因攻防動作產生肢體衝撞,粘三華裁判臨場處置給予黃牌警告判決,屬正
確判決;助理裁判郭展佑裁判於衝突發生時立即介入敉平場中紛爭,降低衝突事
態,克盡職責,值得嘉許。
2.
當場中發生紛爭時,應由裁判依據規則依法處理,非當場比賽之隊職員均不得衝
入場內聲援;本案於場上參賽選手發生推擠肢體衝突時,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預備
選手
(1)
蘇祐民、
(10)
陳柏勳等
2
員率先自休息區衝出至比賽場邊叫喊聲援並出手
推擠,
(11)
鍾易霖、
(15)
吳光中等
2
員第二批衝出並叫喊聲援,
(2)
陳鴻育、
(18)
春光及
(22)
孟煒傑等
3
員最後抵衝突發生處勸阻,針對三波衝出人員及不同舉態,
應給予以下處置:
a. (1)
蘇祐民、
(10)
陳柏勳等
2
員率先自休息區衝出至比賽場邊並出手推擠,不聽
同隊隊友勸阻,行為失當,決議應處以各自禁賽二場處分。
b. (11)
鍾易霖、
(15)
吳光中等
2
員第二批衝出並叫喊聲援部份,因並未出手推擠,
僅以言語叫囂,決議應處以各自禁賽一場處分。
c. (2)
陳鴻育、
(18)
楊春光及
(22)
孟煒傑等
3
員最後衝出勸阻,降低衝突行為,勸阻
行為正確,但衝出休息區之行為亦屬不當,應請林琮智總教練予以口頭告誡,
日後不得再犯。
3.
蘇祐民、陳柏勳、鍾易霖、吳光中等位選手禁賽處分自即日起生效,蘇祐民、陳
柏勳、鍾易霖、吳光中等四員禁賽處分場次應於大專體育總會主辦之「中華民國
大專校院
100
學年度五人制足球錦標賽」、「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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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足球運
動聯賽」等正式足球賽事中依序執行至禁賽場次結束。
4.
另有關屏東教育大學林琮智總教練未能妥善約束休息區所有預備選手,致使部份
候補選手衝入場內推擠聲援,非但無法減緩肢體推擠衝突程度,亦可能升高對峙
程度,實屬不當,請大專體育總會應給予書面警告,應請林琮智總教練加強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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