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
動
組
CTUSF
201
11.
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
(
同隊二人
(
含
)
以上
)
參與鬥毆,球隊與參與鬥毆之球員均
應送審判委員會議處,禁賽懲處不得少於一年。
12.
比賽場上發生推擠衝突或鬥毆事件時,各參賽球隊休息區所有隊職員及替補球員
均不得離開技術區域進入場內聲援,違者得判處加重禁賽場次停賽三至五場處分。
13.
參賽之隊職員或球員於競賽中毆打裁判事情,得處以該球隊禁止參加大專體育總
會所辦理之大專校院足球相關比賽一年;該隊職員永遠禁止參與大專體育總會所
辦理各項國內、外競賽或活動資格;球員除禁止繼續參加比賽外,應禁止該員參
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辦理之大專校院足球相關比賽一年。
14.
隊職員或球員以言語侮辱裁判之情事,得判處隊職員或球員加重禁賽場次一至三
場禁賽處分。
15.
檢附審議通過修正之「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0
學年度足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
(
草
案
)
」如附件。
十一、臨時動議:無
十二、散 會:下午六時十五分。